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6號
ILDV,110,家救,6,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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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子庭 
      黃郁閎 
      黃郁涵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偕采玲 
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黃子庭黃郁閎黃郁涵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無 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 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民事聲請狀等件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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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