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7號
ILDV,110,司聲,37,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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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呂紹勛 
      呂紹傑 
      呂紹益 
      呂瑞霞 
      呂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榮坤李丁財李國清李文通為公
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租金事件,寄 發郵局存證信函至相對人之住所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查無 此址」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上開通知,業 據其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信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然 經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顯示其現分別設籍於宜蘭縣三星鄉大 湖二路,並非設籍於聲請人寄發信函上所指稱之地址。執此 ,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 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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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