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07號
ILDV,110,司促,907,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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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趙儀軒 


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 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 國109年12月22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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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