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00號
ILDV,110,司促,900,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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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債 務 人 林國棟 



      廖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貳
  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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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