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1號
ILDV,110,司促,1461,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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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程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零參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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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