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2號
ILDV,110,司促,1432,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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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馮國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玖佰
   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零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㈩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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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