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岩城
游喻欣
一、債務人李岩城、游喻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岩城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喻
欣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283,506元約定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
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8月27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轉列催收款日
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李岩城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28,26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游
喻欣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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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268 │李岩城、游│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元 │喻欣 │8月27日起 │2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2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28268 │李岩城、游│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元 │喻欣 │9月28日起 │2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2月26日起 │3月2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3月28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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