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03號
ILDV,110,司促,1403,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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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岩城 


      游喻欣 

一、債務人李岩城游喻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岩城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喻
   欣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283,506元約定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
   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8月27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轉列催收款日
   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李岩城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28,26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游
   喻欣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28268 │李岩城、游│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元  │喻欣   │8月27日起  │2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2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28268 │李岩城、游│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元  │喻欣   │9月28日起  │2月2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2月26日起  │3月2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3月28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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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