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寶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寶娟(原名王文娟)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2月27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731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債
務人陳寶娟(原名王文娟)於民國101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 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3月04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28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780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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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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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0200│陳寶娟(原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元 │名王文娟) │2月28日起 │ │ │
├──┼───┼─────┼──────┼──────┼───────┤
│002 │78687 │陳寶娟(原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元 │名王文娟) │3月0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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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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