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黃孟豪(即許美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孟華(即許美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孟瑄(即許美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詩琪(即許美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光明(即許美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美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二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美美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