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2號
ILDV,110,司促,1082,202103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胡玉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叁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貳拾肆萬叁仟壹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