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胡玉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叁
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貳拾肆萬叁仟壹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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