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號
ILDV,110,亡,1,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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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振和 
被 宣告人 黃振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黃振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振堅(男,民國四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市○○里○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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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