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永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永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永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0 年3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 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53 、313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 年度上訴字第7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1 年 確定,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6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又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7 年6 月27日入監 ,接續執行上開2 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3 月5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93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5 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 數為5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4 月4 日,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