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慧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慧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慧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0年3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085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李慧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七年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確定,於105年2月3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28日 ,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 為114年1月1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15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00146085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