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仲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
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仲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仲軒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 正署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詐欺、竊盜(5罪)、贓物(4 罪)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812 號 、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87 號、105年度易字第401號、106 年度易字第63號、106年度易字第181號、106年度易字第657 號、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月、7月、5 月、4月、4月、4月、4月、8月、3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8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又 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 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6月9日入監, 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15 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9804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10年9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 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1日,此有法務部 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