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吳宗澤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
代 表 人 顏伶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環境衛生檢舉案件成立,而提起行政訴訟,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
本件確認之訴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所確認之標的究為「行政處分
」,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其他,具體情形為何,均請於補
正本件納裁費時,一併具狀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