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10年度,1號
SLDV,110,陸許,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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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上海閔行榮成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榮 
代 理 人 王士豪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 判斷,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 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人民幣29萬7,063.86元,依聲請人 聲請當日即民國110年3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 匯率4.432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131萬6,58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 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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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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