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郭崇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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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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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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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市北投區垃圾│臺北市北投區農會 │郭崇儀 │158,600元 │FA0242814 │109年10月22日 │
│ │焚化廠回饋經費管│ │ │ │ │ │
│ │理委員會 蔡柳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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