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游嵥彥律師
代 理 人 古品潔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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