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0號
SLDV,110,除,13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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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林志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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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