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鄭家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04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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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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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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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採瑛 │有限責任台北│鄭家根 │47,109元 │BT0200097 │109 年11月15日│
│ │ │市第五信用合│ │ │ │ │
│ │ │作社北投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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