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4號
SLDV,110,除,104,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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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曹
      舉恒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方俊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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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