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1號
SLDV,110,重訴,61,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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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林進金 
      陳立軒 
被   告 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TD.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佰玖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各筆借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不能清償美金時,應按償還時原告牌告美金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TRENDY CHOICE INTERNATIONAL LTD . 、絹川企業有限公 司、陳玲玲(下分稱TRENDY公司、絹川公司、陳玲玲,合稱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本件原告原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99 萬49 60元,及自附表所載各筆借款起算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並按償還時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嗣 則追加、補充並更正該項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56 條之規定相符,併予敘 明。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TRENDY公司前因資金周轉需要,邀同絹川公司、陳



玲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簽訂「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TRENDY公司自民國109 年1 月13 日起至110 年1 月13日止,得在美金300 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借 款,並約定各筆借款應於各筆到期日一次清償本息,利率按撥 貸日美金6 個月期LIBOR 利率加碼年息1.6 %,與同天期TAIF X3 POFFER RATE利率加碼年息1.2 %擇高計算,倘屆期未支付 ,除應給付原約定利息外,應加付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息20%之違約金,且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為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後,未於110 年1 月18日依約 清償本息,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及如附表各筆借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 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額度現欠明 細查詢資料、系爭契約、授信約定書、借據、連帶保證書、借 款動用申請書、本票、催告書暨回執、絹川公司照片、公告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202 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 認,是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99 萬4960 元,及如附表各筆借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不能清償美金 時,應按償還時原告牌告美金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 付之(見本院卷第27頁之兩造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 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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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