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6號
SLDV,110,重訴,106,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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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柯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信用卡消費款,然依兩 造所訂房屋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 ,業已分別約定就各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兩造 間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42、54、64、92頁),而原告總行設於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又兩造間前開貸款契約均在原告設於 臺北市○○區○○路00號之松江分行辦理對保及開設帳戶進 行繳付(見本院卷第42、44、52、54、62、64頁),是原告 總行及兩造間有業務往來之分行均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 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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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