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7號
SLDV,110,訴,57,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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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穆信堅
      林盟凱
被   告 黃玲暄
      黃家真 原住新竹縣○○市○○○街○段000號23




      黃月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家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黃國宸積欠原告債務新台幣(下同) 60萬8,261 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取得債權憑證在案, 又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原為被繼承人黃武雄所有,嗣黃武雄 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死亡,由債務人黃國宸及被告黃玲暄黃家真黃月芬繼承而公同共有迄未分割,而債務人黃國 宸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有代位行使 之必要,為此,爰依民法第242 、1164、824 條等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由 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黃國宸及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別共 有。
三、被告黃玲暄黃月芬均辯稱:沒有意見,只要不要影響到伊 之權利就好等語。
四、被告黃家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債務人黃國宸積欠債務迄未清償,原告已對其取得



執行名義,又其被繼承人黃武雄死亡後,所遺尚未分割之遺 產如附表一所示,為債務人黃國宸及被告黃玲暄黃家真黃月芬公同共有,該4 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8614 債權憑證、土地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債務人黃國宸之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上情亦未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 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亦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黃國宸對原告負有債務,於其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即債務人黃國宸及被告黃玲暄、黃 家真、黃月芬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迄未分割,足認債務 人黃國宸有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情形,準此,原告為 保全其債權,主張代位債務人黃國宸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復按民法第824 條規定,共有物分 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以原 物分配於共有人,並無困難,且以原物分割,由債務人黃國 宸及被告黃玲暄黃家真黃月芬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別共有,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原告建議以此方法 分割,應為妥適。從而,原告訴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 分割,由債務人黃國宸及被告黃玲暄黃家真黃月芬按如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復參酌各繼承人所受分割之利益 ,爰命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一(分割標的):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205.48 │公同共有1/2 │
│ │ │ │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
│ 黃國宸 │ 1/4 │
├─────────┼───────┤
黃玲瑄 │ 1/4 │
├─────────┼───────┤
黃家真 │ 1/4 │
├─────────┼───────┤
黃月芬 │ 1/4 │
└─────────┴───────┘

附表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

┌─────────┬───────┐
│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
├─────────┼───────┤
│原告(代位黃國宸)│ 1/4 │
├─────────┼───────┤
黃玲瑄 │ 1/4 │
├─────────┼───────┤
黃家真 │ 1/4 │
├─────────┼───────┤
黃月芬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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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