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許鴻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零肆佰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玖仟玖
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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