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周陳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芃均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周芃均應將如附表所示
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而依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
系爭不動產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
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9 萬,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33 萬8,000 元(計算式:總面積96.40 平方公尺×9 萬
元×權利範圍1/2 =433 萬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4 萬3,9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附表:
┌─┬────────┬─────┬────────┬───┐
│土│土 地 坐 落 │地 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 權利 │
│ │ │ │尺) │ 範圍 │
│ ├────────┼─────┼────────┼───┤
│ │臺北市○○區○○│0000-0000 │295.00 │1/16 │
│地│段○○段 │ │ │ │
├─┼────────┼─────┼────────┼───┤
│建│建 物 門 牌 │建 號 │建物面積(平方公│ 權利 │
│ │ │ │尺) │ 範圍 │
│ ├────────┼─────┼────────┼───┤
│ │臺北市○○區○○│00000-000 │96.4 │1/2 │
│物│里○○街000 號2 │ │ │ │
│ │樓之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