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謝雅宜
訴訟代理人 林成意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將設置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00號7樓之屋頂平台上之太陽能板發電相關管線設施拆除,並陳
明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7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
請求被告給付4萬7,000元,揆諸前揭規定,係屬數項訴訟標的,
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3萬2,750元(計算式:
1,485,750+47,000=1,532,7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