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吳桂英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代理人 郭瀞憶律師
被 告 張芷睿
張皓惟
兼上二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代理人 鄭林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捌
仟壹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
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載資料,與原告起訴狀附
表一所載系爭不動產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等條件相近之不動產
,於民國109 年8 月間之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5 萬2 千元(含房屋及土地,見本院109 年度士司調字第6
號卷第136 頁),而系爭不動產建物總面積為93.81 平方公尺(
主建物64.44 平方公尺+陽台8.18平方公尺+花台1.12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20.07 平方公尺=93.81 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
為4,878,120 元(52,000元×93.81 平方公尺=4,878,12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