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5號
SLDV,110,消債清,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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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李淑惠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⒊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07 年9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⒍說明債務人於108年度受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2,1 72元之原因。
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⒏債務人曾任薇薇有限公司董事長、特蜜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請提出各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104 年起迄今之財務報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⒐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房 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⒒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 失業給付及金額。
⒓提出債務人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 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 107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
⒔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⒕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地址、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 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 及相關居住費用。
⒖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不得 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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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蜜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薇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