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3號
SLDV,110,消債清,3,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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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田恩菲(原名田夢萍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 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 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 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 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7 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現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



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 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6.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 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9.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 必要性及原因。
10.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說明 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電、瓦斯 、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 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 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12.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 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 ,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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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