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21號
SLDV,110,消債清,21,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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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債 務 人 熊珮君即熊鶴梅


代 理 人 邱宛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2.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11月至109年10月間 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1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及自107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自107年11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 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 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 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 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 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 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2.債務人子女是否有固定給付債務人扶養費?如有,數額為 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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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