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1號
SLDV,110,消債更,21,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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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鄭蔚文 
代 理 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或試做之工作地點及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是否有更換其他工作單位?如有,工作地點及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7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 當理由。
8.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1.債務人所陳第四台、補習費用,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之1 規定,似非屬必要支出,又生活費支出之內容為何?請 提出說明並斟酌是否剔除或更正後提出更正支出明細表(含 細目支出),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支出明細表(應計算總 金額)。
12.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 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52 元之必要 性及原因。
13.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 號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 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 ,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參酌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 倍為新臺幣(下同)2 萬1,202 元(包含食衣住行 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 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6 萬8,50 0 元(不含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 、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5.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 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7.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 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 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4 個月悠遊卡之搭 乘明細。
18.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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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