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1號
SLDV,110,建,11,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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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誠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 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係依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約定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且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一切糾紛,業已以文書合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之約定 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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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