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25號
SLDV,110,家繼訴,25,202103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劉志輝 
被   告 蔡劉淑珠
      黃劉瑟芳
      劉志興 
      劉悧蓉 
      劉悧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遺產分割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 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母劉林春所留遺產,尚有部分存款,因各繼 承人未能配合,迄今無法領取,爰訴請分割云云。惟劉林春 生前係設籍住居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 號 4 樓,該址非在本院轄區內,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依上規 定,本件應專屬劉林春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方法院管轄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 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