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周天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堅坤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 定,為聲請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 已於訴訟終結後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其逾期仍未行使 ,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准許返還 擔保金云云。
二、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 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 定,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等 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 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 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