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32號
SLDV,110,司繼,332,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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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君和 
      李陳明姿


      陳正和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信雄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本件被繼承人陳正富於109 年11月20日死亡,台端等於
   110 年2 月22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
   74條第2 項之規定,台端等已逾法條所定之3 個月期限,
   請於文到後5 日內釋明台端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
   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請詳細說明知悉上開事項之「日期」
   ,而非陳述遲誤辦理拋棄繼承之「原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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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