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蔡美雲
蔡美娟
蔡瀚陞
蔡容雙
蔡雙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蔡美雲、蔡美娟、蔡瀚陞、蔡容雙、蔡雙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蔡茂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茂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茂己之債權人,蔡茂己 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死亡,惟蔡茂己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蔡 美雲、蔡美娟、蔡瀚陞、蔡容雙、蔡雙安等迄未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在卷可稽,堪信聲 請人主張蔡茂己死亡,其為蔡茂己之債權人,相對人蔡美雲 等並未拋棄繼承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