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61號
SLDV,110,司繼,261,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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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蔡美雲 

      蔡美娟 

      蔡瀚陞 

      蔡容雙 

      蔡雙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蔡美雲蔡美娟蔡瀚陞蔡容雙蔡雙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蔡茂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茂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茂己之債權人,蔡茂己 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死亡,惟蔡茂己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蔡 美雲、蔡美娟蔡瀚陞蔡容雙蔡雙安等迄未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 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等在卷可稽,堪信聲 請人主張蔡茂己死亡,其為蔡茂己之債權人,相對人蔡美雲 等並未拋棄繼承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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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