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08號
SLDV,110,司繼,108,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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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李世偉 


      李柳吟 

      李思瑩 

      李思儀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李宇宙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有死亡登記)或死亡
   證明書。如死亡證明書為國外文件,請提出中譯本,並需
   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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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