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李世偉 李柳吟 李思瑩 李思儀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李宇宙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有死亡登記)或死亡 證明書。如死亡證明書為國外文件,請提出中譯本,並需 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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