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65號
SLDV,110,司票,1965,202103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築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筑云 

相 對 人 施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196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9年10月19日 │6,000,000元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
├─┼───────────┼───────────┼───────────┼───────────┤
│2 │109年10月19日 │2,000,000元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築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