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1號
SLDV,110,司拍,31,202103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陳恕真 
兼受託 人     
債 務 人 賴文忠 
兼信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1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35 年5 月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105 年5 月9 日登記在案。嗣於105 年6 月1 日信 託予相對人,經105 年6 月4 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於105 年5 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 萬元,其借 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借款契約書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聲請人事先於合理期 間以書面通知或經通知未改善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9 年11月10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其回執 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