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邱建倫即邱謙禮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邱建榮即邱謙禮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邱建美即邱謙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 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補正聲請人邱建美即邱謙禮之繼承人簽章必要,經 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10 年3 月 1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 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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