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白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碩榮工程有限公司」,而聲請 人陳報系爭支票由受款人收受後遺失。準此,應認系爭支票 權利人為碩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 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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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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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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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馬營造有限公司│八里區農會 │碩榮工程有限公司 │61,425元 │FA1048031 │110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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