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376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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