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43號
SLDV,110,司促,434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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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7,19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3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劍龍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
│  │908638│0000000000│3月19日起  │      │       │
│  │元  │03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劍龍於民國104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3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4855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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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