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42號
SLDV,110,司促,4242,2021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裕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0 元,及自民國96年
  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 元,及自民國96年
  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