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裕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000 元,及自民國97年
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0 元,及自民國96年
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 元,及自民國96年
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