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27號
SLDV,110,司促,422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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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加惠即江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738元,及其中新臺幣43,9
  63元,自民國93年10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704元,及其中新臺幣39,4
  74元,自民國94年2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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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