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4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5666、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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