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淇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儀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藍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5,451 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