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77號
SLDV,110,司促,3877,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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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汶即陳日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933 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2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2,318 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2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138 元,及自民國95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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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