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孟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沈孟緯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
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
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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