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16號
SLDV,110,司促,3516,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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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孟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沈孟緯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
  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
  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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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